普通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
点击量:41发布时间:2024-08-09 10:26:33
担保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以确保债务的实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应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流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实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需具有交流价值。
至于权益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
普通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权
1、留意保证。合同中普通有保证期间的商定,北京要账如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保全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期六个月。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完成普通保证权的前置程序,保证人只要在主合同纠葛经审讯或仲裁,且经强迫执行仍无法实行的条件下,才承当保证义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必需在保证期间内停止,这是保证义务得以肯定的条件,否则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无所作为,保证人即免除保证义务。
3、债权人能够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同时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在判决时会写明只要在对债务人财富依法强迫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当保证义务。
4、债权人也能够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迫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务的,再单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判决保证人承当保证义务。这种状况下,债权人须留意法律对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则,即在判决或判决发作效能之日起两年内提起保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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