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管能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作于购置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普通,借款能够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
抵押物阻碍债权人执行财富吗
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富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作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银行不享有执行财富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性是以特定的财富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完成,并具有追及效能。抵押合同经注销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担保法第33条规则:“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富的占有,将该财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财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则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富为抵押物。”
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银行在与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时,有选择抵押财富的权益,并对抵押物停止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银行就不再享有选择权。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选择权贯串于诉讼的全过程,债权人有选择借款人承当债务,亦可请求保证人承当债务,还可请求债务人承当连带义务。
二、债权人如何执行抵押财富
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富应契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准绳。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完成,限制抵押物停止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富,享有自在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富流通价值,获得企业的运营效益。
假如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根底上,申请法院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富,就会形成债务人的担负过重,亦呈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运营与开展,亦违背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则。
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构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状况下,才干对乙的其它财富主张权益。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实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富并优先受偿的权益。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请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构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益,而请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富优先受偿的权益。
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益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完成,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则:“被执行人的财富无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能够将该项财富作价后托付申请执行人赔偿债务,或者托付申请人管理;申请执行人回绝接纳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