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这样的:有个农民工叫王某,他在建筑队里给老板张某干活。这个张某经常租用李某的振动机、平板机等工具来浇铸建筑楼面平顶。有一天,李某亲自操作一台振动机,这个振动机用了380伏的电源。上午10点左右,有个民工发现振动机漏电了,马上告诉了李某。李某匆忙检查之后,又重新打开振动机继续施工。然后到了11点多的时候,农民工王某在干活的时候被电击倒昏迷了,后来抢救无效死亡了。王某的家属就向**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案子,在审查的过程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直接侵权的人,应该由他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张某没有过错,不应该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的第三方李某共同分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受到损害的雇员王某,北京要账他的家属既可以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他们有选择的权利。根据我的意见,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关键是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侵权的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按照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来处理。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指有几个债务人,他们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有好几个债务,这些债务的数额是相同的,但是通过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其中一个债务,其他债务就会消失。这跟请求权竞合不一样,也不同于连带债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同一个人,债权人只能向这个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于这个债务人有多个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同时存在的,债务人有权从多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来偿还,当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后,其他请求权就会消失。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只有一个,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对每个债务人都有独立的请求权,当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后,其他请求权就会消失。而连带债务则是指当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个的时候,每个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每个债务人都要承担全部偿还的责任,这些债权债务通过一次付款就会消失。在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个原因,比如基于同一个合同约定,或者基于共同的侵权行为。连带债务中的各个债务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的共同目标,存在着主观上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的关系,一个债务人发生的事情会影响到其他债务人,他们之间存在着内部的求偿权。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几个债务的原因是不一样的,通常是因为相关的法律关系竞争所产生的,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没有共同的关系,它们的发生是纯属偶然的,对于债务的承担没有分担的关系,一个债务的效力也不会影响其他的债务。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量:76发布时间:2024-08-11 1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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