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能存在哪些债权人
(一)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银行经过与公司签定债务合约,请求公司以信誉担保或财富抵押的方式予以保证,将资金依照合约规则的用处提供应公司运用。
(二)公司也能够经过向投资者直接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公司债券是随同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开展而产生和开展起来的。发行债券的公司必需是信-誉卓著的公司。中国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需契合公司法的资历请求,并且须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核准。
(三)公司的另一个重要的债务性资金来源是从供给商处赊购的原资料和客户预先支付的定金等款项。普通状况下,公司这种债务性资金来源毋须支付利息,合约只规则到期支付或到期交货以示清结,以及未到期支付或交货的处分条款,表现一种正常的业务往来和商业利益关系。 (四)公司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债权人。职工不只将其应得的福利投资于所效劳的公司,同时还将本身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艺投资于所效劳的公司。
(五)政府,名义上并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但当公司产生了征税性收入时,政府就取得了强迫性征税的权利。政府以至为了维护税源不受损失,竭力推进、促成和支持财务艰难的公司施行收买兼并和重组,以至不惜经过立法予以维护其在公司的利益。政府是有别于其它任何债权人的享有优先权的特殊债权人。在中国,政府还是银行和公司的大股东,支持公司经过重组而免于破产具有多重意义。
二、企业改制时的债务承当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义务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正规要账公司由改造后的有限义务公司承当。企业经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局部产权,完成别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义务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当。企业以其局部财富和相应债务与别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当民事义务;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当民事义务。原企业无力归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承受的财富范围内与原企业承当连带民事义务。企业以其优质财富与别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纳的财富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当连带义务。
(二)企业股份协作制改造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协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协作制企业承当。企业向其职工转让局部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协作制企业承当。企业经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协作制企业承当。企业在停止股份协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协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坦白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协作制企业在承当民事义务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协作制企业不承当民事义务,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三)企业分立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当有商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依照当事人的商定处置;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当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或者固然有商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当连带义务。分立的企业在承当连带义务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当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处置;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依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则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葛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则处置。债务人以坦白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腕,骗取债权人与其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局部债权人停止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卖
企业出卖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别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卖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一切财富,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当民事义务。企业出卖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注销,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状况,告知债权人追加义务主体,并判令义务主体承当民事义务。出卖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出卖后,债权人就出卖人坦白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当民事义务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当民事义务。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